烟台市旅游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日期:2016-09-18 15:2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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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旅游部门做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旅游部门做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见下表)

序号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业务类别

1

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的审批

社会事务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山东省旅游条例》、《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

(二)不服旅游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旅游部门对旅行社等旅游企业和导游等从业人员违法行为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山东省旅游条例》、《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

(三)烟台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机关公务员、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四)烟台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机关及直属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旅游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1投诉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山东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所列违法行为。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二)检举旅游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反映旅游部门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办理招标投标;违反规定向法人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三)检举旅游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反映党员干部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

2.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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